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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 有關今日(6月14日)新北市民進黨團議員及部分停車場業者反映市府轄管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委外招商以「評選制」辦理,除導致市庫短收權利金,並對評選制度之公平性多所質疑,故建議市府採「價格標」方式,較無爭議。對此新北市政府回應表示,市府現行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委外方式,概區分為二部分,其一為依促參法規定,達一定規模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諸如1.土地面積達4,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平面式停車場。2.總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立體式停車場。3.投資總額不含土地成本達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之機械式或塔臺式停車場,即採「公開甄審」方式辦理,未達前述規模者,則依政府採購法以「價格標」方式辦理,故委外方式係採雙軌並行。

促參法與採購法辦理招商之最大差異,在於促參法係由各類專家學者(如交通、財經、土木、法律)組成之甄審委員會,依所定之甄審項目及標準,諸如經營實績、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營運計畫及提升服務品質構想…等,並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選營運廠商,過程公開透明。又參與投標之廠商,除依規定提出經營管理計畫書,以闡述其經營理念、構想與營運管理方式外,尚需額外投入相當之期初成本,包括:1.新增設備支出,如:建置停管系統、電子收費系統、安全監視系統、繳費機、柵欄機、停車場主招、賸餘車位指示器…等。2.既有設施設備改善,如:地坪改善、柱牆油漆、更換節能燈具、消防、機電、柵欄機、昇降設備之修繕…等。3.提升服務品質部分,如空間綠美化,公廁改造、特殊節慶佈置…等。4.配合市府政策部分,如:停車未滿30分鐘免費、電動汽機車停車及充電免費、身障者停車優惠及停車費銷單服務…等。由於促參法與採購法之本質不同,故倘僅以「權利金」論斷委外方式之優劣,似有失公允。

市府表示,依促參法契約規定之廠商應辦事項,及經營管理計畫書廠商自提之承諾事項,契約已限定廠商完工期限並報市府查驗。查驗時市府亦會同專業管理廠商協助辦理,如廠商未於期限內完工或查驗不符者,可處以違約金或沒收履約保證金,過程嚴謹,以確保廠商取得經營權後之整體營運品質。

另有關議員質疑市府收入逐年銳減一節,新北市政府對此澄清指出,造成權利金短收之因素,除公所與市府委託工作範圍不同外,大環境之因素亦應併同考量,如本市整體停車供給增加、國際金融風暴造成之停車需求減少、交通路網便捷致國人使用交通運具習慣改變(部分改以步行、自行車、公車及捷運),汽車使用率減少…等因素,均可能影響營運收入而調整後續委外之權利金。又本局與原公所委外之權利金年收入雖有差異,惟市府亦相對減少維修與人事成本,同時廠商在環境綠化、空間照明、清潔維護、服務態度及創新作為等,亦投入更多心力,相信公有停車場整體營運品質之提升,將會獲得市民廣大迴響與肯定。

市府再次強調,促參法之精神旨在引進民間機構之充沛資金及管理效率,達到精簡市府人力、減少財政支出及落實開源節流之政策,以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期以吸引更多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以共創業者、民眾與政府三贏之目標。

資料來源: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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