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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人如果有買賣 未上市櫃股票 的情況,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時,要記得申報該項財產交易所得,否則遭國稅局查獲,會以短漏報議處。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生納稅人出售 未上市櫃股票 ,卻沒有在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加入該項所得,遭國稅局查獲要處以短漏報所得,不但要補稅且還罰鍰,納稅人不服主張已經繳交證交稅,但證所稅未開徵,本不須繳稅,並提起複查。

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所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不屬有價證券的權利證書或憑證,沒有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申報綜所稅。

證券出賣人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該公司並未發行股票,與國稅局發生爭議的是移轉股份應屬財產交易,應併課綜合所得稅;且股份既未發行股票,也不屬課徵證券交易稅範圍,申請人已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辦理證交稅的退稅,並合併當年度所得,推計應納稅額並向國稅局補稅與0.5倍所短漏報稅額罰鍰。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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